清城区智力、精神残疾评定流程

温馨提示
1、智力残疾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既往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或精神病专科医院智力检查结果或智力低下诊断证明者;
(2)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智力低下或可疑智力低下的证明;
2、精神残疾须病程1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既往综合医院精神专科或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
(2)有既往综合医院精神专科或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
3、必须患者本人到场方可评定;
4、评定时间为周三和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医院地址:  
    清远市新城西八号区永安路
  • 心理热线:  
    0763-3567120 (24小时心理热线)
  • 医院电话:  
    0763-3858273
  • 版权所有:  
    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
  • 备案编号:  
  • 公安备案:  
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
清远市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