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门病历复印须知

1、病案统计室地址:门诊八楼。

2、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您可以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后到病案室复印客观病历资料。

4、根据20141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您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5、病历复印应具备以下资料

申请复印人员

所需资料

患者本人

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证明

患者代理人

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继承人

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代理人

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法定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工作证明

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工作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温馨提示:

1)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到现场的患者或受托人应均出具身份证,以便身份核实。

2)如果患者为未成年人,监护人需提供户口本(若是新生儿未入户口,应出具新生儿的出生证原件),与监护人未在一起,应由当地公安局机关或居委出具两者的关系证明。

3)若需复印住院期间运行病历内容,请先填病历复印申请单经所在科室及医务科审批同意后由病区医护人员陪同并携带病历到病案室复印。

4)为保障病历依法复印,复印病历将保留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及证明原件。

5)复印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A40.5/张。

  • 医院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永安路32号市三院医疗综合楼
  • 心理热线:  
    0763-3567120(清远市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 0763-3311120(清远市教育系统心理健康24小时免费援助热线)
  • 医院电话:  
    0763-368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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